宁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5月10日起施行
2024-04-19 12:23:37 来源:新消息报

  由我区生态环境、高级人民法院、检察院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将于5月10日起正式施行。该《规定》从坚持问题导向、打通堵点难点,注重实际操作、便利制度执行,强化部门联动、筑牢法治支撑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,将进一步深化宁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,强化工作指引和制度保障。

 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各地发展不平衡、工作程序不规范、鉴定评估效率低等问题,《规定》明确各地、各部门职责,较国家每年全面筛查1次线索提高至每季度不少于1次;规定简易评估认定程序、简易磋商程序等有关规定未明确内容,有效解决筛查不全面、鉴定评估效率低等问题。

  增加指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案件办理,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、索赔启动、损害调查、鉴定评估、索赔磋商、司法确认、赔偿诉讼、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明确规定,便于基层统一执行。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内容,规定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协作内容,努力实现行政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。

  《规定》明确,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情况汇报,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,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,通过建立严考核、硬约束的工作机制,倒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。

  我区将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,对于在全国、全区造成重大影响案件,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,在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区域发生的损害,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等情形,将纳入重大案件管理,并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,定期调度,推进案件办理。

  同时,《规定》对违反国家规定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赔偿义务人作出明确要求,赔偿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,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、鉴定评估等工作,参与索赔磋商,及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缴纳赔偿资金,全面履行赔偿义务,做到应赔尽赔。(记者 赵锐)

 
编辑:石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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